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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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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00:00:00

Q:專技經紀人事務所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扣取?

Q有關客戶(企業單位)給付執行業務收入予獨資或合夥型態之專技事務所(如保險經紀人事務所等),應由誰來扣取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應扣多少補充保險費?

 

A()獨資或合夥型態之專技事務所,非屬法人團體亦非營利事業單位。又企業單位給付執行業務收入時,是由企業單位依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事務所僅是納稅媒介(將計算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歸戶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故企業單位為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亦是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
(
)如該事務所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中,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者,企業單位給付執行業務收入予事務所時,先依合夥比例,計算給付予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中,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之合夥人應獲得若干金額,並判斷該金額是否已達扣費標準(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5,000),如已達扣費標準,再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及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數額,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扣費明細申報作業。
(
)如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中係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者,應於企業單位給付執行業務收入予事務所時,主動提供證明資料(如在保證明及合夥比例),始得免扣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