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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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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15:36:00

中央健保署110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12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09年度方式執行,即以110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0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2.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於112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112年4月1日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0年月平均所得者,則在112年度的查核名單予以排除。

       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仍列為112年度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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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健保薪資,薪資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