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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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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00:00:00

Q: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 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如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A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含雇主

      自營業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等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

      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