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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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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14:31:00

113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加強查核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