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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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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13:05:00

問題:我在109年1月10診斷出有憂鬱症,隔年因無法適應工作而於110年10月31日離職(薪資都是38000元) ,好不容易在111年3月1日上班(鐘點部分工時投保薪資11100元) ;111年8月5日醫師開出失能診斷證明書直接寄到勞保局,我想知道我的平均工資是11100元?還是可以要求以罹病時的薪資是38000元來平均?

回覆:
依勞工保險第五十三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依上所敘您的失給付平均投保薪資應是1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