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暨勞動保2字第1060140530號函示: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如仍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訴追或為受執行義務人,在系爭保險費及滯納金未依法繳清前,保險人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你不繳清會影響以後的各項給付權益。
2.依你所提的時間點若無其他因素,應可於收到勞保局的處分書後再60日內,提出爭議審議書表達異議,因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範「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保局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