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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1 00:00:00

學員課後諮詢-吳慶明老師

 
  
 
 【回答】 撰文:吳慶明老師
一、如何「建立一套自己的系統」?提供個人之淺見如下:
(一)在核心的價值觀上即一切之作為以「客戶之利益」為依歸呼應保險法第九條之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是(準)保戶問題的解決者非問題的製造者。
(二)對「系統」個人的認知:一組有效解決問題的程序。
1、自我學習部分:
條款費率核保→理賠→行銷→佣金
2、對問題的判斷:權利的主張有無理由?
條款函釋法→判決→學說
3、用何種方法解決最有效?
申訴、調解、和解、仲裁、訴訟
4、以上的程序圍繞著最高指導原則:被保險人之利益之維護。
5、圖示如下:

條款費率核保→理賠→行銷→佣金

 
條款函釋法→判決→學說
申訴、調解、和解、仲裁、評議、訴訟
文字方塊: 被保險人之利益之維護文字方塊: 專業:擁有解決客戶問題的能力
服務:對客戶有利的一切作為

 二、關於條款研析的問題:

條款是構成保險契約最重要的部分,保險經紀人對條款的熟悉程度是執業的根本。以下對條款研析的建議:
(一)人身保險部分:
1、以示範條款為藍本: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1)縱的研析:研析示範條款的歷史沿革。【先縱再橫】
1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說明如下:
Ⅰ、現行示範條款部分:
A、最近一次的修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59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旨:茲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94523日壽會文字第94051269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4826日、98日、99日及915日第815817818819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壽保險商品,自9611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三、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壽險保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之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節錄】
修正條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配合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文字修正一致。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一、    第一項參酌現行壽險實務作法酌作文字修正。
二、    第二項參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作文字修正。
三、    另為避免保險公司作業稽延,影響消費者權益,增訂第三項,明定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應負責,以期明確。惟除核保需要之情形(如為調閱被保險人之病歷、體檢資料或信用資料等)外,公司核保期間仍不宜超過15日。
◎了解修訂之理由。
◎對實務的影響。
◎最重要的是:在實務上要會運用。
 
B歷史沿革部分:
歷次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對照表【節錄】
人壽保險單一般條款標準條文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二○二五三○三號函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一五五五○四一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九條及第廿一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二○六一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七○六五○九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二二○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三七七○號函修正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及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保險契約有關的要保書、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2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或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同意承保而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有效契約對修訂前後條款適用之問題(是否從新從優?)。
◎修訂理由與保險法之關係。
◎實務的應用。
2)橫的研析:現行示範條款與特定公司商品的比較。
1如何比較商品?比的是條款。列出特定商品條款與示範條款的差異處,特定商品的設計理念,保單特點(保單更約、保額增加、保證續保)等。
2惟有對市場上的商品了解越多方能扮演好保險經紀人的角色。
3是一持續不斷自我進修的歷程,不了解處須有一指導者解惑,前進再前進。
(二)財產保險部分:
1、可先從個人險著手再進階至企業險。
2、佐以實務。學到哪裡做到哪裡。學→問→做(成交保單收取佣金),沒有實務的學習都是空。
3、學習產險條款的四步驟:

基本條款

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
附加險條款
汽車保險

◎火災保險

◎責任保險

   4、商品條款的資料庫可參閱產險商業同業公會、保發中心之網站。
三、結語
保險是一門綜合學,終身學習、自我學習是最大的依靠。「攻乎異端,斯害也與。」基礎打穩,不走捷徑,一步一腳印則必能獲取客戶的信任,業務必蒸蒸日上。